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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口诀记忆法,造福法硕备考生(建议结合自己实际试用一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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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bweb
时间:
06-2-26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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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口诀记忆法,造福法硕备考生(建议结合自己实际试用一星期)
以下是我们两本资料《考点汇编口诀版》和《精要知识点串讲》的部分内容,贴上来给你参考一下,强烈建议大家结合自己的实际试用一个星期,看看对自己是否有帮助。多尝试一种方法,多给自己一个机会。编写这些资料的有两人今年被人大录取、一人为南师大,另一人安大,还有一人为武汉大学。我们了解什么是重点,什么是难点,我们了解什么资料是法硕复习时最需要的,也真诚的希望能帮助06届的学弟学妹。
注意:实际格式是在WORD文档下,很整齐规范(表格也可见),不是这样的!一。《考点汇编口诀版》部分内容 刑 法 学第一章 刑法论 1.刑法的基本原则 (定面食) 定——法定——罪刑法定原则 面——面前——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食——适——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解释的分类 (李斯学论文) 李——立——立法解释;斯——司——司法解释;学——学理——学理解释 3.刑法的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的几种原则 (地保捕人) 地——属地——属地原则 保——保护——保护原则 捕——普——普遍管辖原则 人——属人——属人原则 2)我国刑法关于属地原则的规定(岭外人特笨) 岭——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国境以内全部区域;船舶航空器 外——域外——域外适用的问题:《刑法》第10条 人——认——认定:《刑法》第6条 特——特别规定: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刑法》第11条) 2)民族自治地方(《刑法》第90条) 3)港、澳、台地区。《刑法》在港澳台地区不适用 笨——本——对本法的理解:既指狭义的刑法典又指广义刑法 第二章 犯罪论 1.犯罪构成的分类 (急修标牌) 急——基——基本的犯罪构成 修——修正——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标准——标准的犯罪构成 牌——派——派生的犯罪构成 3。不作为危害行为特定义务来源 (职业鲜明) 职业——职务、业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鲜——先——自己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明——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4.几种主要的纯正不作为犯罪 (巨偷拒弃) 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偷——偷税罪 拒——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弃——遗弃罪 7.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业主明目[张胆]) 业——业务或工作——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主——主体——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明——明文禁止——其实施的犯罪行为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行为 目——目的——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注:“[ ]”为辅助记忆词汇,无实质含义 8.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其实象县官) 其——起——起因条件:必须存在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时——时间——时间条件:必须于侵害正在进行时 象——对象——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县——限——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官——观——主观条件: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 9.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的情况 (不过当正合鄙意) 不——不作为——对不作为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过——过失——对过失行为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当——过当——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正——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合——合法行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鄙——避——紧急避险——对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意——意外事件——对意外事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13.防卫过当归责考虑因素 (醉犬瞠目) 醉——罪过——罪过形式 犬——权益——权益性质 瞠——程——程度——过当程度 目——目的——防卫目的 14.紧急避险成立要件 (其实像特县县官) 其——起——起因条件: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时——时间——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象——对象——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特——特别例外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县——限——限制条件:只能出于迫不得已 县——限——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官——观——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1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及区别 (目前责任,愿先主兑现) 1)相同点 目——目的相同:都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责任——责任相同:过当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不同点 愿——源——危害来源不同:前者危害源于人的不法侵害,后者则不尽然 先——限——限制条件不同:前者出于必要,后者迫不得已 主——主体——主体限定不同: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兑——对——对象不同:前者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后者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 现——限——限度不同:后者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前者不然 ……未完待叙…… 法 理 学第1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 (叫罗锅关城) 叫——教——教会法 罗——罗马法 锅——国——国王的赦令 关——惯——地方习惯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点 (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 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3.大陆法系的特点 (学典分骡马) 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典——法典——实行法典化 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 4.两大法系的区别 (缘分编程) 缘——渊——法律渊源不同 分——分类——分类不同 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 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国人强权) 国——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人——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强——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第2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1.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 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 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 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 意志论(卢梭) 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 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 利耶?——利益论(耶林)第3章 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 (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 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 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 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生计教社交) 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教——教育——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社——社会化大生产——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交——交换——维护生产和交换关系 3.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 (对,前方基层!) 对——对象——作用对象不同 前——前提——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方——方式——存在的方式不同 基——基点——考察的基点不同 层——层面——所处的层面不同 4.法的局限性的表现 (犯人特色) 犯——范——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人——法律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特——特点——法律自身的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一概稳成) 一 ——意志性;概——概括性;稳——稳定性;成——程序性 色——社——社会因素——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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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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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6 11:57
二。《精要知识点串讲》的部分内容 这是另一本资料《法硕精要知识点》的部分内容。(实际格式不是这样的,WORD中很规范,这里是写字板) 民法知识点精华篇 一.民法概述和主体制度 1. 平等原则是民法原则的核心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则是民法原则中的“帝王条款”。 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法律关系,(2)同时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3)荣誉权属于人格权,而非身份权; (4)身份权包括:配偶权、监护权、探视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发明权、 发现权、发表权, (5)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6)物权、债券、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形成的都是财产法律关系; (7)形成权包括:撤消权、抵消权、解除权、介入权;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包括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独资企业和 个人合 伙; (2)法人的分类: 集体法人 ①英美法系 独体法人 公法人 公益法人 ②大陆法系 社团法人 B 私法人 A 营利法人 财团法人 分类标准:A根据内部结构的不同,即是以人的存在为基础还是以财产捐助为基础; B根据成立目的不同,即营利目的否;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③我国法人 非公司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7 我国法人设立原则: a.放任主义: b.特许主义:不需办理登记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c.行政许可:企业法人中的非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需登记的事业单位 和社会团体法人; d.严格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 e. 强制主义:机关法人; 4.公民既属于精神病人又属于未成年的,依未成年人监护顺序监护; 5.关于个人合伙: (1)“保底条款”不影响合伙人的认定; (2)合伙财产在性质上属于按份共有财产; (3)新入伙的合伙人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人应当对其参加合伙组织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依然有效,但 是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 法律后果相抵触的, 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准。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认、解除、介入、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委托、居间、承揽、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却有偿; 但无偿必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 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6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 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 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 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演出、 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等; 2.委托代理赖以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而代理权的产生则根据授权这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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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i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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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11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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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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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2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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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r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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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8-24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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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_83
时间:
07-9-26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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