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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历年真题与模拟试题详解【8小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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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14 20:0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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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目录
第一部分 历年真题及详解[8小时视频讲解]
 2016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精选及详解
 2015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精选及详解
 201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1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2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1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1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2009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7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6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5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4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3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2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1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2000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及详解
第二部分 模拟试题及详解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及详解(一)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及详解(二)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及详解(三)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及详解(四)
 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模拟试题及详解(五)
                                                                                                                                                                                                    内容简介                                                                                            
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传统图书,本书是一种包含高清视频课程的可互动学习的“图书”,是用“高清视频”和“传统电子书”两种方式结合详解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历年真题与模拟试题的3D电子书【电子书+高清视频课程(8小时)】。本书提供2000~2016年的真题与模拟试题的详解内容,同时也提供2010~2013年真题的高清视频讲解(最新考试真题和视频课程,可免费升级获得)。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部分:
(1)历年真题及详解[8小时高清视频],包括2000~2014年的全部真题及2015~2016年的主观题。真题部分根据最新《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大纲及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全部真题的答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视频讲解部分则由圣才名师对每一道真题(包括每个选项)从难易程度、考察知识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最新考试真题及视频可免费升级获得。
(2)模拟试题及详解。根据历年考试真题的命题规律及热门考点精心编写了5套模拟试题,其试题数量、难易程度、出题风格与考试真题完全一样,方便考生检测学习效果,评估应试能力。

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历年真题及详解[8小时视频讲解]
2016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真题精选及详解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50分。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的,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略)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职务发明创造
答: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设计人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做出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于职务发明: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职、退休、调动工作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如果是辞职与开除的情况,应当作同一处理。④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的“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2.分裂国家罪
答: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行为人实施组织、策划、实施行为之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的既遂。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3.特别行政区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基本内容:①特别行政区是我国行政区域设置中的一个新的区域类型;②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方行政区域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生活制度不同;③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④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特别行政区内所实行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4.禹刑
答:“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泛称。《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所说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应该理解为在夏代建立以后,为适应当时的政治需要而制定了法律,适用了刑罚。
5.禁止性规则
答:依据调节性规则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即规定主体的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三、简答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简述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所具有的意义。
答:自由在哲学上表现了人与必然的关系。自由是人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在社会学与政治学上表现了人与社会组织、国家的关系,自由就是免于他人的压迫或控制,自主安排自己的行为。在法学上自由表现了人与法律的关系,自由是法律上的权利,自由意味着做法律允许的行为,并使自由不超出法律的界限。法律对于实现主体自由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1)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自由的实现所需要的各种现实条件
国家用法律来确认和保障主体自由实现的这些条件就是为主体自由实现提供最权威的、制度化的和规范性的条件满足机制,使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自由的实现需要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法律通常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其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
(2)法律为自由的实现排除主体间的相互强制和伤害
作为法律的目的价值之一的自由所要求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系统的法律,就是通过排除主体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从而保障自由的真正实现。
①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利益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互相冲突和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
②法律对主体间相互强制与伤害的行为提供救济。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
(3)法律还为了自由这种目的价值的实现而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
①法律所确认的自由,不应当只是社会中某些人的自由,而应当是所有社会成员的自由,对于有关人类整体利益的基本权利,法律禁止放弃。
②法律排除对自身自由的滥用,使主体追求实现和保有自身自由的行为严格限定在合乎法理和社会情理的范围之内。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每一个人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
2.简述《唐律》五刑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答:《唐律》中的五刑分别为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具体内容如下:
(1)死刑,是指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唐律只规定绞、斩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许多,绞也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2)流刑,是指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规定加役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替代某些死刑。
(3)徒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的一种刑罚。唐律把徒刑分为五等,即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是指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的一种刑罚。唐律杖刑分为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共五等。
(5)笞刑,是指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的一种刑罚。唐律笞刑分为笞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共五等。
3.简述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区别。
答:(1)人权,简言之,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内涵上,人权一方面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另一方面,人权也表达了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绝对尊严的观念。人格的普遍平等和人格的绝对尊严,是人权的两个基本要素。
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表明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
(2)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人权具有基础性,人权乃整个实在法意义上的全部法律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是全部具体法律权利存在的基础和最终的来源,因而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最基础性的权利;另外,人权也是所有的公共权力正当性的最终来源和基础。而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发展、并且将特定的、具体化的人权规定在宪法中,成为实在法中的权利。
②人权具有道德和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上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人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所以对于定位社会成员发挥着一定的道德作用,但是基本权利是宪法等根本性法律中规定的权利,所以是具体的,其效力和领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③人权具有综合性,是一种自然权利的权利束,也就是说人权并不是一项或者有限的多项的权利,而是具有无限多权利选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是由一系列的权利选项所构成的权利体系。而基本权利因为规定在实在法中,所以具有着具体权利性。
④基本权利源于人权。法律将人权具体化为各种基本权利,建立一个以人权为本源,以具体权利为派生的权利体系,为权利提供系统的保护。
四、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我国刑法中一般缓刑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答:(1)一般缓刑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中,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一般缓刑,是指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的基本特征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所宣告的刑罚的可能性。
(2)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这里的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缓刑的适用对象要求为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人,是因为其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宜采用缓刑的方法置其于社会上。至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适用缓刑无实际意义。
②犯罪分子还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法定条件:
a.犯罪情节较轻,是指在符合本罪构成要件事实中不具有该罪较重情节,以及其犯罪前后的表现中,不具有应给予较重否定评价的事实。
b.有悔罪表现,是指行为人有对自己的罪行真诚悔悟,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有具体真诚悔悟、悔改的意愿和行为,比如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取被害人的谅解等。
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表明其不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即使将其放置在社会上,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评价较小。如果有可能再次侵害被害人,或者是由于生活条件、环境的影响而有可能再次犯罪的,则不能适用缓刑。
d.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必须是重大的、现实的影响,具体情形应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均是具有较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2.试述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答:(1)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给予便利或者受到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比较复杂,较常见和较重要的有:
①关于生活、工业、农业用水,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水与排水,水利与水害关系。如造成对方损失,应予赔偿;如分享水利,费用应分担。
②关于防止危险和危害。如环境污染,存放及使用易爆、易燃物,近房施工,危险建筑等。相邻双方应避免由于自己方面的原因对相邻方造成危险及危害。也有权要求排除来自对方的危险和危害。一旦造成损失,责任者应依法承担责任。
③关于邻地的通行和使用。
(2)民法上的相邻关系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
上述前两项相邻关系与环境保护法关系较为密切,对于这样引起环境保护的相邻关系是应纳入民法调整还是只由环境保护法来调整,理论界对此进行了较多的评述,也引起了巨大而激烈的争论。赞成者认为将相邻权纳入民法和物权法“是回应环境问题挑战的一个鲜明标志,是中国制定面向生态文明新世纪应有的态度”。反对者认为,法有自己独特的体系、功能和使命,环境问题应由环境法来解决,不应在物权法中涉及过多的环境法问题。
但是各种法律涉及到环保相邻关系并提出相应规定决非偶然,它带有鲜明的历史印迹和时代特征。
我国现今的环境质量每况愈下,各种环境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我国政府大力提倡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以更好地落实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各种法律落实和保障环保相邻关系已经成为立法的趋势。
环保相邻关系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其产生依然源于对所有权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国家基于对环境利益的考虑而对所有人施以限制,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不动产所有者、利用者与邻人及社会的生态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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