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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运银《国际贸易实务精讲》(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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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 发表于 17-8-6 14:58: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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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编委
目录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第一章 贸易术语
  1.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买卖合同的标的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价 格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六章 支 付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检验与索赔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不可抗力和仲裁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买卖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部分 国际贸易方式
 第十章 商品贸易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混合贸易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技术贸易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服务贸易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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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第一部分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第一章 贸易术语
1.1 复习笔记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
(1)贸易术语的定义
贸易术语(TradeTerms)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用一组英文短语或三个大写英文缩写字母来明确买卖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货物在交付过程中,交易双方有关手续、费用、责任和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
(2)贸易术语的作用
①贸易术语统一、规范了买卖双方的共识与操作。
②贸易术语简化了交易程序、缩短了交易时间。
③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争议。
2.国际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惯例的定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被买卖双方和其他相关方面广泛认可和接受的习惯做法、规则和解释。
(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①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买卖双方可以以合同的形式对任何国际贸易惯例作任意的修改。
②如果某国通过立法,或者某些国际公约赋予了某些国际贸易惯例以法律效力的,则该惯例就在该国具备法律效力了。但是,如果某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该国在×年×月×日正式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则该国的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将受到该公约的约束,则该公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了该国的法律。
③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其合同适用某些国际贸易惯例,则该合同就受到这些国际惯例的约束。
(3)国际贸易中惯例、合同和法律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大于惯例,法律大于合同,也就是说,当买卖合同条款与惯例不一致时,当事人应以合同条款为准;而当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当事人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
3.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
该“规则”主要对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此规则被沿用至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等6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其中,FOB、FAS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这些术语至今仍在北美和南美洲国家被采用。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11种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作了修订。该通则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它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广泛的贸易术语解释。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的全部11种贸易术语列表如表1-1所示。
表1-1 Incoterms 2010项下的11种贸易术语
  适用的运输方式
  
  贸易
  术语
  
  英文全称
  
  中文翻译
  
  交货地点
  
  任何运输方式或
  多种运输方式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卖方在出口
  国完成交货义务
  
  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DAT
  
  Delivered  at Terminal
  
  运输终端交货
  
  卖方在进国完成交货义务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海运及
  内河运输方式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卖方在出口
  国完成交货义务
  
  FOB
  
  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加运费
  

4.Incoterms2010中专用词语的解释
(1)承运人(Carrier)
在Incoterms 2010中,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这里的“承运人”只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指“狭义的承运人”,即自己实际运输托运货物的人,如船公司、航空公司等;另一种是指“货运代理人”,这种人自己并不实际运输承运货物,只协助“狭义承运人”办理一些与货物运输相关的辅助性质的事务,如揽货、收发货物、装卸货物、代收运杂费用,必要时还可帮助托运人代理报检、代理报关等。
(2)海关手续(Customs formalities)
海关手续指为满足相关海关要求规定的一切程序,其中包括单证、安全、信息或检验等项义务。“海关手续”具体到国际贸易的实际工作,通常主要有申报、提交海关通关所需的各种单证、陪同海关工作人员到现场查货、回答海关咨询、缴纳海关税费、获得海关签章放行等。
(3)交货(Delivery)
Incoterms 2010中,交货仅指“卖方在某个空间和时间把货运风险转移至买方”的行为。例如,在FOB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载货船舶就是“交货”,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的风险损失由买方承担。“交货”在实际工作中其实还有“卖方完成装运”、“卖方把运输单据或货物交给买方”等含义。
(4)交货单据(Delivery document)
交货单据指“证明卖方已经交货的凭证”。在Incoterms 2010中,交货凭据既可以是纸质形式的,也可以是电子记录。
(5)电子记录或程序(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电子记录或程序是指由一条或多条电子信息组成的整套信息。例如,电子提单、电子商业发票等。实际工作中通常把这个概念称为“电子单据”。Incoterms 2010规定:在适用的情况下,电子记录或程序与其对应的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包装(Packing)
Incoterms2010规定,包装这个概念可以用于以下三个不同的目的:①为满足买卖合同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包装。这里的“包装”包括商品的“内包装”和“外包装”;②为适应运输需要对货物进行包装。这里的“包装”一般仅包括商品的“外包装”,也就是“运输包装”,如纸箱、木箱等;③在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中装载包装好的货物。
Incoterms 2010还特别说明:上述第①、②两种“包装”并不包括“使用集装箱”这种包装方式以及“装集装箱”这种包装行为。很明显,国际商会并没有把集装箱当做一种“包装方式”,而是把它当做了一种“运输工具”。
二、FOB、CFR和CIF
1.FOB
FOB,Freeon Board(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
(1)FOB的含义
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或通过取得已经交付至装运港船上货物(物权运输单据)的交付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卖方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卖方以取得已装船货物方式交货的示意图如图1-1所示。

图1-1 卖方以“取得已装船货物方式交货”示意图
FOB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表1-2 采用FOB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
  
  买方
  
  交货至买方指定船上,通知买方
  
  安排船只接货,支付运费,通知卖方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载货船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载货船舶以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提交相应单据
  
  支付货款
  

(3)使用FOB贸易术语的注意事项
①注意船货的衔接,避免发生空舱费用。
②注意某些国家对此惯例的不同解释。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至今仍被北美和南美一带国家的商人沿用。其中有很多地方与通用的Incoterms 2010中的惯例区别很大。
(4)FOB术语的变形
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货物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由买方负担。
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付:卖方只要将出口货物置于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就可以了,货物从起吊开始所发生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③FOB Stowed/FOB——FOB并理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④FOB Trimmed/FOBT——FOB并平舱:卖方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2.CFR
CFR,Cost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
(1)CFR的含义
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物权运输单据)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且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必需的成本和运费。CFR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1-3所示。
表1-3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
  
  买方
  
  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及时通知买方
  
  办理进口手续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载货船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载货船舶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之外的费用
  
  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提交相应单据
  
  支付货款
  

(3)CFR注意事项
①卖方要及时向买方发装运通知
按照有些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就规定,如果卖方未发装运通知,致使买方没有投保,而货物又在运输途中受损,其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而不能再以装运港的船上为界。
②防止买方日后指定船公司
服务有优劣的差别,其收费也有高低的不同,轮船公司和船舶也不例外。如果买方在履约时提出要求货物必须装某某船公司的船舶,这种被买方指定、而又由卖方付费的船公司及船舶的收费,肯定会高于先前预算的收费水平。
(4)CFR术语变形
①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货物在目的港码头的卸货费由卖方负担。
②CFR Landed——CFR卸至码头(岸上):货物在目的港码头的卸货费用甚至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用都由卖方负担。
③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付:卖方负担将货物在目的港的码头从船上吊起,卸到码头岸边或驳船上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
④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付:买方负担货物在目的港码头从载货船舶的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3.CIF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加运费(插入指定目的港)。
(1)CIF的含义
卖方在船上交货或以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物权货运单据)的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和保险合同,并且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CIF后跟目的港名称,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1-4所示。
表1-4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
  
  买方
  
  安排运输,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及时通知买方
  
  目的地收货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载货船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载货船舶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之外的费用
  
  办理出口手续
  
  办理进口手续
  
  提交相应单据
  
  支付货款
  

(3)CIF注意事项
①卖方租船订舱,只限于租用一般普通的船只。如果买方要求指定某些船只,或限定对船只的特殊要求,卖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接受或加价接受或拒绝。
②在买卖合同中事先订明投保险别。如果买方特别要求加保特殊附加险别,则加保费用可以提出由买方负担。
③卖方应向买方发装运通知。
④CIF术语属于典型的单据买卖,即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规定,即使货物在途中遭受损失甚至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
⑤“合同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与“货物本身的品质缺陷”的区别
前者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应由买方承担;而后者则完全属于卖方构成的重大违约,是卖方的过错所致,买方完全有权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而且,即使买方此前已经付了款,他也有权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4)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与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
①在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并及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相关单据(如提单、发票等),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②在实际交货下,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5)FOB、CFR与CIF的比较
表1-5 三种常用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义务的比较
  义务
  术语
  
  货物装船后
  的风险划分
  
  手续
  
  费用
  
  租船订舱
  
  办理保险
  
  支付运费
  
  支付保费
  
  FOB
  
  以装运港船上为界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CFR
  
  以装运港船上为界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以装运港船上为界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6)“离岸价”和“到岸价”
长期以来,在我国涉外经济指标的统计数据中(如海关进出口统计等),专家和学者们经常把FOB价格条件称为“离岸价”(Off-shore Price Terms),而把CIF价格条款称为“到岸价”(In-shore Price Terms),这种称谓纯粹是基于“特别说明那些统计指标里面是否包含了国外段的运费和保险费”这一目的提出来的。
4.特别说明
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10中特别提示,当买卖货物通过集装箱运输时,建议不使用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OB、CFR和CIF等),而应该使用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因为在集装箱运输时,卖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通常在某一个地点(如集装箱码头),而不是在装运港船边或船上。
三、FCA、CPT和CIP
1.FCA
FCA——Free Carrier(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货交承运人(插入指定的交货地点)。
(1)FCA的含义
卖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风险在交货地点货交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FCA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买卖双方的义务,FCA与FOB基本相似,所不同的只是:
①交货地点可以是卖方所在国的任何指定地点。在FCA条件下,卖方交货的地点既可以是指定的车站、码头、飞机场,也可以是其他指定地点;而FOB条件下的交货地点只能在装运港船上。
②卖方只需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就行了,卖方并不一定需要负责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运输工具。
③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均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2.CPT
CPT——Carriage Paid 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1)CPT的含义
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的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货运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后转移至买方。CPT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CPT与CFR基本相似。二者之间的差别如下:
①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而CFR在理论上只适用于水运。
②CPT术语下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点,不一定是港口;而CFR必须分别是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③CPT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CFR术语却以装运港载货船舶的船上为界。
④CPT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可能是提单,也可能是多式联运单据;而CFR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则一般为海运提单。
3.CIP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to(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付至(插入指定目的地)。
(1)CIP的含义
卖方将货物在双方约定的地点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并且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费用。货物在交付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至买方。如果运输涉及多个承运人,则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CIP后跟指定目的地。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CIP与CIF基本相似;二者的区别如下:
①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而CIF在理论上只适用于水运。
②CIP术语下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点,不一定是港口;而CIF必须分别是装运港和目的港口。
③CIP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CIF术语却以装运港载货船舶的船舷为界。
④CIP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可能是提单,也可能是多式联运单据;而CIF术语下的运输单据则一般为海运提单。
四、Incoterms 2010中其他贸易术语简介
1.EXW
EXW——Ex Works(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工厂交货(插入指定交货地点)。
(1)EXW的含义
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车间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买方承担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以后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卖方不需要将货物装上任何前来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需要清关时,卖方也无须办理清关手续
在Incoterms2010的全部11种贸易术语中,EXW是卖方义务最轻、买方义务最重的一种术语。货物在出口国的出口国证件,出口通关手续、费用和风险,买卖货物的运输、保险等手续、费用和风险都要由买方办理和承担。卖方甚至不需要把货物装上买方接货的运输工具。EXW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且,它属于实际交货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采用EXW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表1-6所示。
表1-6 采用EXW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
  
  买方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载货船舶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载货船舶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之外的费用
  
  提交相应单据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海关手续
  

2.FAS
FAS——Free alongside Ship(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
(1)FAS的含义
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边时发生转移,同时,买方承担自那时起的一切费用。FAS的交货凭证可能是“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等运输单据,而不是“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i11 of Lading)。FAS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2)FAS注意事项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里也有一种贸易术语叫“FAS”,但其FAS却是“FreeAlong Side”的缩写,其含义是“卖方只要将货物交到任何运输工具旁边即可”,这与国际商会2010年修订的“FAS”术语的含义相去甚远。因此,每当我国与美洲国家贸易使用FAS术语时,一定要在“FAS”术语后面加上“Vessel”字样。
3.“装运合同”和“到达合同”
(1)装运合同
凡是按“卖方在出口国国内完成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所签订的买卖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EXW、FCA、FAS、FOB、CFR、CIF、CPT和CIP这八个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而且,除EXW属于“实际交货”方式以外,其他七种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的方式。参见图1-2示意图:

图1-2 “装运合同”示意图
(2)到达合同
凡是按“卖方在进口国国内完成交货义务”的贸易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都属于“到达合同”。DAT、DAP和DDP这3个贸易术语都属于“到达合同”,到达合同都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范畴。参见图1-3的示意图:

图1-3 “到达合同”示意图
4.DAT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insert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destination)运输终端交货(插入指定目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
(1)DAT的含义
卖方在指定目的港口或目的地的指定运输终端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给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送至指定目的港口或目的地的运输终端并将货物卸下之前的一切风险。
(2)买卖双方的义务
DAT与CIP非常相似,现在将二者比较如下:
①相同点
a.都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和多种运输方式;
b.都由卖方负责申请出口证件,办理出口通关手续,支付出口海关税费;
c.都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都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d.都由买方负责申请进口证件,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支付进口海关税费。
②区别
a.交货地点不同:CIP在出口国指定地点完成“交货”,而DAT则在进口国的某个运输终端;
b.风险划分的界限不同:CIP在出口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DAT却在进口国以“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为界;
c.卖方支付的费用不同:卖方在CIP术语下通常不需要支付目的地的卸货费用,而在DAT术语下,卖方需要在目的地的运输终端把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来;
d.交货方式不同:CIP属于象征性交货,而DAT属于实际交货。
5.DAP
DAP——Delivered at Place(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地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1)DAP的含义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处在运抵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一切风险。DA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2)买卖双方的义务
DAP与DAT这两个贸易术语非常相近,二者只存在以下两点主要区别:
①DAP术语下的“目的地”更加宽泛,它既可以是“运输终端”,也可以是进口国内其他任意的“指定地点”;而DAT则只能是“运输终端”(某种运输方式的终点站)。
②在DAP术语下,卖方不需要在目的地抵达的运输工具上把买卖货物卸下来,而是直接在运输工具上向买方“交货”;而在DAT术语下,卖方则必须先卸货,而后才能“交货”。
6.DDP
DDP——Delivered Duty Paid(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插入指定目的地)。
(1)DDP的含义
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工具上,但已完成进口清关,且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为“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并且有义务完成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清关,支付所有出口和进口的关税,办理所有的海关手续。
(2)DDP是全部的11种贸易术语中,卖方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大的一种。它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7.DAF
国际商会新修订的Incoterms2010已经把DAF(边境交货)这个贸易术语删去了。但是,我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越南、朝鲜、蒙古等邻国的双边贸易发展很快,特别是我国同这些邻国之间的货物贸易依靠铁路进行国际铁路联运(International Railway Through Transportation),使用DAF贸易术语的情况非常普遍。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insert named place)边境交货(插入指定地点)。
(1)含义:卖方在规定的时问将货物运到指定的交货地点,完成出口清关手续,并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买方负责在边境受领货物,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2)DAF适用于相邻两国的进出口贸易,它属于实际交货。DAF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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